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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小白看:夾縫中、邊緣外的約僱人員

前言,

本文側重約聘僱人員中的「約僱人員」,對於現實在政府內部酬庸性質之人員任用未做研究,僅對約僱人員稍作介紹、敘明其待遇的不合理並指陳政府的不作為及錯誤的作為及建議調整方向。

其一,能力

民國 61 年12月27日公布的《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據說在初起步時因為約僱人員非經考試及格,專業性上受到質疑,受到經銓敘的公務員的鄙視(私人訊息)。但現今,約僱人員成為常態且長期的狀態下,不僅在學歷、專業性上無明顯差異,且在厭惡性職務的穩定性亦不亞於經銓敘的公務員(蘇偉業,《文官制度季刊》第二卷第二期,民99年4月,頁77-109)。同時研究指出,約僱人員事實上就是在執行公務員的業務,且對公務員而言有「值得學習」的地方(蘇偉業,民99)。

其二,權責

根據現行法規、親身的經驗以及相關研究綜合來看,約僱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具有公務員身分、負擔公務員之責任,然而其權力是否相符?對不深究的洽公民眾而言,似無差異,然而在體系下,是否被視為玷染公務人員的工作?應否如同臨時工一般僅執行無關公權力的雜事?臨時工是勞工,適用勞基法,約僱人員是不是勞工?回顧其一,其實不然,但約僱人員畢竟未經考試、銓敘,定不具公務員資格。

其三,人數

根據近期銓敘部統計資料(年代久遠者已無公示資料),公務員人數從民國82年的607,457人、至民國89年的602,407人,期間上下波動並無明顯升降趨勢;同期(缺82年資料,以83年起始26,868人,89年31,233人)(陳果廷,《各級政府公務人力結構與人事支出之研究》民93年1月,表3-11)約聘僱人數稍增。然而,民國90年受執政者德政影響,公務員總人數銳減至395,523人,自此約僱、正式比重拉近。依銓敘部民國101年資料,公務員總計343,861人(含政務,政務人員這些年來不減反增,但這是另外一樁了),其中各等考試晉用290,278人、依其他法令進用53,583人;另表顯示同年各機關約聘僱人員30,091人,佔比約8.7%,未越限制之10%,而其中約僱人員佔約聘合計數二分之一強,為18,036人。以上數據或許過於冰冷,換言之,每12位廣義公務員中,就有1位約聘僱人員,不可謂少。

其四,福利

取現實面而言,福利無他,薪假而已。在立委諸公為了自己沒修好的國定假日吵得沸沸揚揚的同時,對約僱人員而言或許感受不大,因為最基本的薪資及升遷均不受保障,還能如何等而下之?
1.加班費: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280薪點的約僱人員在105年每小時工資141元,比打工最低標準126好不到哪裡去(現在最低工資年年調,靜待超越的日子),但是不論是超時加班、假日加班,加班費全部都是141,加班加越多,薪水反而可能比打工族還少,違反勞基法第24條之工資計算方式。
2.年資:
哪有年資?沒有年資。不是公務員也不勞工,約僱人員一年一約,還得在僱用事由消滅時隨時被解任。年資無法累計卻每每長期任用,沒有年資就沒有升遷,沒發展、不穩定,是貨真價實的臨時人員,政府強力規範人力派遣業守法,為何不規範自己?
3.休假:
依民國90年7月31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不是勞基法也不是公務員俸給法,約僱人員夾在中間,不倫不類,又是一個疊床架屋的辦法。然而休假不會賺錢,加班才會賺錢。
4.保險:
適用勞保。為什麼沒有再訂一個辦法?誰知道呢?
5.其他:
約僱人員有國旅卡(同樣執政者的德政),額度16,000元要在一般日請假去別縣市才能刷。反觀沒有三節、沒有年終,實質上差太多,但很喜歡政治性工具的或怕浪費的也只好多加利用。(註:計算不全然,待來日另文。)

結論,

1.政府違法:
薪資後發比不上公務員先給就算了,苛扣計算加班費、無法累計年資,究其原因是《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的規範。難道行政院說約僱人員「不適用勞基法」就不適用勞基法?《勞動基準法》民國73年7月30日公布,新修的法律在位階上高於辦法,且同法第1條闡明立法精神在保障勞動條件最低標準,試問為何政府陳腐蠻幹,無視其立法精神持續以命令牴觸法律?可憎的是竟研擬《聘用人員人事條例》草案,將約僱人員之規定納入其中提升其法位階,並以此作為「改革」實績!
2.福利少、責任大:
責成義務之前勢必應賦予權力,承擔風險之餘當可期冀報酬。政府部門裡非經銓敘部分有三種人員:職工、臨時工約聘人員,前兩種諸如駕駛、警衛、技工、工友等等,執行庶務、不負擔公務員責任,且都適用勞基法。反觀約僱人員盡公務員的業務責任承擔公務員的業務風險,卻沒有公務員的福利,因為行政院規定約僱人員不是公務員;但計算加班費、計算年資又不受勞基法保障,因為行政院規定約僱人員不是勞工。上,約僱人員在夾縫中(或邊緣外),政府違法更待何言?
3.劍在何處,何恃而起?
無話題、無選票、無利益在當今社會就無能見度,約僱人員這個蘋果要吃的人有其原因,不吃的人早早離開便是,哪有多事之人能為其仗義直言?諸君自求多福。

建議,

1.應權責相符:
約僱人員的權責應分明,公務員不願業務被玷染,就不要讓約僱做公務性質的事情。反之同理,然而約僱人員確實不具公務員身分,政府應自行檢討辦法訂定及實務運作的合理性,同時計算十多年來精簡人事的效益有多少、錢都花到哪裡去?
2.進用管理需統整:
職工、臨時工(以上適用勞基法)、約聘僱人員的相關規定應要整理,現行規定多如牛毛,但實質意義如何?有無疊床架屋?回歸勞基法、簡化繁縟的官僚文章才算真改造,政院、立院諸公還不加把勁嗎?
3.適用勞基法:

勞基法為最低標準,政府莫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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